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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 审核: 复核: | 发布日期:2021-04-13 】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每年9月份,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于9月底前将年度培训计划和集体研究纪要报市委组织部。经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统筹安排施行;外出培训计划,经市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及时报市委组织部研究。

第七条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确定的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


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培训分类具体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十除师资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分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200

140

80

30

450

二类培训

170

130

70

30

400

三类培训

150

120

50

30

3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除领导干部上讲台外,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参训人员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


第四


第十三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乡镇及以下。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进行。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不具备的,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到高校举办培训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培训结束后15日内,应将培训开展、取得实效、意见建议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


第五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解决。

第十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各单应当331日前将训计情况委组市财市人内容训名称内容地点训对象工作、经及列支渠道、效、第二十四市委组织、市财政、市人社局等有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委组市财社局有关令改以通报关责按规予以涉嫌,移机关

对巡察、审计、财政检查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培训经费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核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本办法201781日起施效期2022731日。《德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德财行〔20149号)同时废止。